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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OA055040502200803004 内容分类: 本级文件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08-03-19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依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6]9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合肥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三条  正副院(厅)级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单间或标准间(每人一间);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每2人一间,出差人员为单数的,有1人可住标准间或单间)。

正副院(厅)级人员出差住宿费按上述规定的入住宾馆标准凭据报销;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限额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正研究员按正副院(厅)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处级干部和副研究员出差,乘坐以上交通工具,事先须经院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凭据报销。

我院专家学者(含院领导、兼职的各级人大、政协常委等)参加非院里计划安排的一切会议及学术活动,费用自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凭据报销50%的差旅费。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的乘车补助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确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院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第九条  由组织安排到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无法提供就餐条件),给予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费。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以会代训),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一般不再报销;情况特殊的,经院领导批准后给予报销。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购置资料、礼品等,必须院级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方可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科研人员须从个人课题经费中分摊50%,院公务经费支付50%(科辅部门和杂志社及编辑部等人员按此分摊比例执行)。行政人员由院公务经费支付。

以安徽省社科院专家学者名义的本院非公派出国(境)人员,院里补助其本次出国(境)时国内所发生交通费用的50%。

第十四条  由院公务经费支出费用的会议, 须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原则上正研究员每年可参加一次全国有影响的学术会议;处级干部每年可参加一次全国及片属交流会议;科级及其他人员每三年可安排一次学习,学习培训阶段的学费(培训费)据实报销,其他费用由各部门包干经费承担。

第十五条  以上未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以省财政厅发布的《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6]977号)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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