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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端正院风,保证我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勤
(一)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为出勤。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亦视为出勤,但应履行请销假手续:
1.因公出差,包括参加工作或学术会议、外出调研等;
2.参加院里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或考试;
3.依法享受婚假、产假等。
(三)院直处室、机关服务中心、图书馆、各研究所和杂志社秘书实行坐班制,科研人员每周二、五上午出勤。
(四)全院集体活动,院组织召开的会议、报告和讲座等,规定人员应准时出勤。
二、请假
凡因事(病)不能正常上下班或参加院集体活动者,应由本人写请假条,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和销假手续。省管干部请假,按有关规定办理。处室或单位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一般干部职工请假,三天内由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的,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事假
工作人员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根据皖人发〔1997〕83号文件精神,事假应从严掌握。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需要诊治或休息,可以请病假。请病假者需提供病历或医院证明,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事后应在一周内补办。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者,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
工作人员登记结婚,可请婚假。婚假一般为3天,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者增加20天。
(四)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达到晚育年龄者增加30天,剖腹产增加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15至30天产假;四个月以上的,给42天产假。夫妻分居两地,为照顾产妇,男方可给20天护理假。
(五)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去世,安排丧假1至3天;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六)续假
假期已满,确因事(病)需要续假者,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因故不能及时办理的,回单位后一周内补办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七)销假
假期完毕即回单位上班,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不履行续假手续且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三、考勤
(一)工作人员出勤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由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研究所和杂志社秘书考勤由院办公室统一负责。
(二)各处室或单位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度考勤表和汇总表报人事处。
(三)由监察室牵头,院直有关处室配合,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抽查结果。
四、考勤结果的使用
考勤结果将作为院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月核定出勤情况,满勤者全额兑现岗位补贴。缺勤1天,扣发岗位补贴30元。
(二)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病假超过2个月,工资福利按国发〔1981〕52号、皖人发〔1997〕8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上班迟到早退、擅自脱岗的,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年累计脱岗20次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位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九月一日起实施。原皖社科字〔2000〕56号文件不再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