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06-03-24 阅读:211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全院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院党组领导下的承担院内学术指导、评定和咨询等职能的学术机构;同时是省社科研究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社会影响,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乐于为科研服务的精神;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包括延聘人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全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可视人员变动情况及工作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院科研处,设学术委员会秘书1名。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1.对申报社科规划项目及课题论证进行学术咨询和指导;
2.审议院年度及中长期科研规划,票决院重点科研课题的立项;
3.对完成的院级项目最终成果进行学术评议和鉴定;
4.负责院科研成果评奖工作和《评奖实施细则》的制订,向有关方面推荐申报评奖的优秀成果;
5.审议并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理论工作者及学术带头人等人选;
6.审定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申报资格并推荐参评人员,推荐院特约研究员;
7.对院内有重大争议的科研成果和有关学术活动事件进行评议和仲裁;
8.承担重大的对外学术交流任务并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9. 讨论、修订、制定有关科研管理、工作条例;
10.行使省社科研究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职能,评审全省社科研究系列中级职称;
11.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办法为:
1.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的事项,采取票决、票选和排序三种形式。
采取票决形式的,表决结果须达出席委员2/3以上(含2/3)的票数,认定通过;
采取票选形式的,表决结果须达出席委员1/2以上的票数,认定通过;
采取排序形式的,实行打分制,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2.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表决的具体事项,按相关《实施细则》等规定表决;
3.凡审议事项涉及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其直系亲属的,在评议时采取回避制;表决时参加,实行减票 制。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200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