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培养造就新型农民》
孙自铎 吕连生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长远举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民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建设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对实现这一重大历史任务十分关键。可以说,培养造就千千万万高素质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的基本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农业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农民收入有了普遍提高,农村面貌焕然一新,但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总体素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现代农业建设,影响着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影响着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至于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就是要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全面提高包括文化素质、科技素质、人文素质在内的现代农民素质。只有建设一支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高素质新型农民队伍,才能快速抢占当今世界农业技术应用的制高点,顺利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才能加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新农村建设才有后劲。“十一五”规划《纲要》对今后五年培养新型农民的总体目标与要求做了明确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认真落实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提高农民素质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着力在政策配套、完善体系,营造环境上下功夫。
首先,围绕农村经济发展,着力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和职业技能。一方面要着力普及和巩
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认真解决农村青壮年文盲和青少年失学现象;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加大城镇教师支持农村教育的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更多的农村学生能够接受更好的文化教育。另一方面着力发展职业教育,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技培训和科技推广,切实提高广大农民掌握和应用农业科技的能力,形成农民增收致富的长效机制。目前,可以通过组建农业科技专家巡回服务团和服务小分队、开通服务热线等形式,大力推动科技人员下乡入户,增强其科技致富能力;围绕发展特色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针对农民不同层次的需要,广泛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性、创业性教育。各地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还可以依托农业、教育、劳动等部门的培训单位和各类民办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和用人单位的技能要求,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组织开展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其次,弘扬先进文化,加强农村基层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化建设相对滞后。从现实情况看,农民整体素质偏低,既表现在科技文化素质上,也表现在思想道德素质上,所以对农民进行教育,必须增强针对性、注重形象化,在农村培育新气象,形成新风尚,使广大农民群众思想观念新,精神面貌好;必须面向老百姓,扎实办实事,注重真效果。要联系农民的生产生活实际讲形势.、讲政策、讲道理,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思想觉悟。
要强化文化熏陶,运用先进文化塑造农民,整合农村图书室、广播室.、文化活劫中心等资源,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特别是要抓好农村有线电视“村村通”工程,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动电脑进村,运用现代传媒手段传播先进文化。要创新活动形式,鼓励农民自己组建文化团体,发展节庆文化、农闲文化,将思想道德教育融人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中。
第三,抓文明习惯养成,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与生活环境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良好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改变农村人居环境,既要着眼长远,搞好乡村建设规划,为优化农村环境打好基础;又要从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居环境问题入手,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抓好道路建设、改厨改厕、庭院美化等工作,改善卫生环境和村容村貌:为转变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创造条件。要用长效机制管理,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推动乡风文明建设,深人开展文明村、文明户评选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群众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四,加快推进基层民主,增强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是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通过不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营造一种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增强农民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仓贻农村安定祥和、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与此同时,推进新农村建设,应当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选择符合农民需要和当地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路子,让农民不断从新农村建设中得到实惠。
(作者单位:安徽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转自《经济日报》2006年10月23日理论周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