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科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各类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处、室、科研所、杂志社、中心。
第三条 社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能力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社科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社科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充分利用好社科院有限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健全社科院各项财务规章和制度,规范社科院各种经济行为;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社科院财务状况;对社科院各类经济、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坚持财务定期报告制度。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院党组报告每年的预算、决算,季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务处是社科院财务管理机构,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管理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社科院重大财经问题由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主要指社科院运用可支配财力的计划。
第九条 编制年度综合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遵循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新增政策性开支的基础上,首先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在编制每个年度的预算时,都应参考以前历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再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预测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的可能进行,这即是预算编制的方法。
第十一条 院属各部门、科研所、杂志社应根据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任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向财务处报送年度支出计划(也可以报近三年的支出计划,有收入的要报收入计划)。财务处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单位的收支计划逐项进行核定,然后提出院预算草案,报分管院长审阅。审阅后的预算草案经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发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经费指标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院属各单位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增强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收与支均要按预算计划进行,真正使社科院经济运行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保证社科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开展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社科院收入包括:政府拨入的科学事业收入、从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承担国家级协作项目经费、委托代管经费)等。
第十五条 院属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辟财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组织收入不断增强筹资能力。
第十六条 财务处在保证正常经济往来的前提下,加强应收款项及零散资金的归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开展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正常工作运转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支出包括(按内容划分)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科研业务费、专项补助经费、其他费用等。
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由院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共同管理使用;科研业务费(重点课题补助费、职称评审费、成果购置费、出版补贴经费等)、部分专项补助经费由科研组织处会同财务处管理使用;公务费(办公费、差旅费、车辆费等)、设备购置费由院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管理使用;邮电费、水电费、修缮费由机关服务中心会同财务处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各单位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票据(发票或收据),票据上要有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各单位办理支出事项至少应有两人经手。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支出按《安徽省社科院专项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经费支出必须符合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管理。项目结束后,经费支出和使用效果要能经受起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剩余经费按有关规定结转。专项业务、会议、购置等费按开支标准编报预算,送财务处汇总并报批,经分管领导核定后按计划开支。
第二十一条 院各部门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或其他承担经济责任的文书,必须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并及时将副本送交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院属各部门、单位经费审批应固定一人负责,实行经费审批“一支笔”制度。经费审批负责人本人的经费报销,由分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使用经费时,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使用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使用金额在一至五万元的,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使用金额五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种公务接待应从严、从俭掌握,并严格按照《安徽省社科院来宾接待工作暂行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呈报、审批手序;邮电费、市内交通费、办公费、集体、个人书报费、差旅费等五项费用,每年年初财务处根据当年标准,按各单位实有人数一次性包干到各单位,由各单位领导掌握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看病住院,严格按《安徽省社科院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水、电、气维修等支出的管理,堵塞漏洞,做好水、电、气费用的回收工作。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指年度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科学事业费收支余额、专项资金结存等。
第二十八条 事业收(财政预算拨款)支结余,全部转入事业基金。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存指主管部门等拨给的(非财政预算)课题研究专项资金结存。课题未完成(未结题),专项资金结存转下年继续使用,直至结题。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略)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等,按其特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一) 现金管理。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及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规定的支付限额及现金使用范围。
(二)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银行帐户严禁出租、出借。
(三) 应收款项管理。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必须及时清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年末应进行彻底清理。
(四) 库存材料管理。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计价、保管、盘点等各项存货管理制度。为了提高存货使用效益,应尽量减少库存。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库存材料,保管部门应查清原因,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请示处理意见,财务处依据批示进行业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作固定资产管理。社科院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1. 房屋及建筑物;2. 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 图书;5. 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增加、扩建或重估增值,都必须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手续,建账建卡。要定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管登记、盘点清查等各项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增减的账簿登记工作。固定资产的报废与转让,要正式办理鉴定、审批等有关手续。各单位要与院财务处搞好协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购必须按照阳光操作原则,先报计划,报院领导和财务部门审批,然后实施采购。报销时,原计划作为报销凭证附件附后。
图书采购需列出书单报财务部门,年终由财务处派员核实。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管理(略)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社科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形式偿还的债务,包括各类应付款项、借入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对职工工资中代扣的款项及收取的应交款项,应及时足额缴付,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挪用。对代管的科研课题经费,社科院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并定期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对代管经费一方面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另一方面要实行财务监督,不得放任自流。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社科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相关财务分析组成。财务报告定期向使用者提供。
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运用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财务运行绩效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而形成的书面材料。财务分析要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分析以分析经济效益为重点,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财务管理为目的。根据财务管理需要而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社科院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本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社科院应接受全院职工的财务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财务处本身应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发挥会计本身的监督职能。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财会人员要注重自身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勤政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同时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一条 院属各部门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一切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