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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85005925/201311-6266 信息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发布日期: 2013-11-06
名  称: 【上级文件】安徽省社科院干部交流轮岗办法
内容分类: 上级文件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关 键 词:    
安徽省社科院干部交流轮岗办法


 
 
皖社科组字〔2013〕15号               签发人:陆勤毅
 
安徽省社科院干部交流轮岗办法
 
    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交流轮岗,不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意见》(皖发[201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原则本办法所称的干部交流,是指院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在处室、单位之间进行的工作岗位调整。轮岗是指处室、单位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的工作岗位调整。
干部交流轮岗坚持以下原则:
    1.工作需要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
    2.多岗锻炼与保留业务骨干相结合。
    3.因才适用与个人服从组织相结合。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原则上应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交流轮岗:
    1.重点培养的优秀年轻干部;
    2.从事人、财、物管理工作的干部;
    3.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干部;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干部;5.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
    在同一处室、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以上的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交流。
    在同一处室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同一处室、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处级干部应有计划地安排交流。
    在同一处室、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处以下工作人员应在其所在处室内部有计划地安排轮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交流轮岗或暂缓交流轮岗:
    1.距离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
    2.因健康原因暂不宜交流轮岗的;
    3.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轮岗的。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与途径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轮岗的方式为处室、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分工的调整。
    交流轮岗的主要途径:
    1.院直机关处室管理岗位之间的交流;
    2.院直机关处室管理岗位与直属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交流;
    3.院直属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交流;
    4.选派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
    5.选拔干部到地方交流任职;
    6.处室、单位内部人员的定期轮岗。
    四、交流轮岗的工作程序
    交流轮岗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交流轮岗的工作程序:
    1.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交流轮岗建议人选,或个人提出交流轮岗申请,或人事处统盘考虑提出交流轮岗建议意见。
    2.人事处汇总有关处室、单位建议意见和个人申请,研究提出交流轮岗具体人员和岗位建议方案,向院领导汇报。
    3.提请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4.院分管领导与交流轮岗干部谈话。
    5.办理交流轮岗干部职务任免和相关手续。
    五、交流轮岗工作纪律
    干部交流轮岗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1.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使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院党组会议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作出后,各处室、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3.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到新的处室、单位报到。
    4.干部在交流轮岗中的表现,作为考核、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5.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按时到岗的,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限时到岗。限时期满仍不到岗的,按中发[2003]18号、中办发[2006]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理。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5月14日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2013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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