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科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院属有关单位财务收支、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省审计厅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内部审计在院长领导下独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地为组织服务。
第四条 内部审计对本院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各类报表、预算说明、决算分析以及相关资料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检查。
第五条 内部审计对院所属单位领导人、法人代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对院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管理进行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结果向院长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及时提供书面审计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以提高服务质量。
二○○三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