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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85005925/201612-6297 信息分类: 本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发布日期: 2016-12-06
名  称: 【本级文件】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本级文件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关 键 词: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省文化宣传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等各类课题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课题经费,是指直接用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社科项目研究的院外经费。
      第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项目经费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划拨”的精神,要求课题经费要计划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得一次性借出。
     第四条 使用课题经费购置设备5000元以上物品,要事先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购置。所购设备物品,要先携带实物办理入库手续,后报销有关费用。
     第五条 课题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六条 科研课题经费均要汇入院基本账户(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
     3.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4. 计算机购置费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院里又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院领导批准,可购置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院里;使用费是指未购置计算机的项目的录入费、软件设计费、上机时费及租用费等。
     5.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6.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誉写费等。
     7. 成果鉴定费:指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费等。
     8. 课题组劳务费:指付给课题组人员的津贴(只限于院代管的委托课题)。
     9. 稿酬:指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但不得高于公开出版物的稿酬标准。
    10. 管理费:指科研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比例
 
       第八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比例:
      1. 课题研究业务费(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咨询费、印刷费、成果鉴定费等):按到位经费的70%使用。
      2. 课题组劳务费:按到位经费的25%使用,由项目组人员直接领取(只限于院代管的委托课题)。
      3. 管理费:管理费使用比例见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费提取、分配使用说明
 
       第九条 提取管理费。
      1. 凡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142号)要求,提取1500—2000元管理费。. 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提取2000元。
        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提取1500元。
      2. 以省财政拨款为研究经费的院外课题、省宣传文化基金拨款为研究经费的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省软科学课题以及院代管的委托课题等,均提取5%的课题管理费。
      3. 以院名义临时争取的课题经费,提取30%的课题管理费。
       第十条 管理费分配使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管理费的分配使用采取如下办法:
      1. 由院代管的委托课题所提取的管理费,一部分上交院里,用于弥补正常经费不足;一部分用于财务管理业务支出及财务人员劳务补偿。分配比例为3﹕2。
       2. 由院申报的课题所提取的管理费,一部分由科研处掌握使用,分别用于科研管理业务支出和管理人员的劳务补偿;一部分由院财务处掌握使用,分别用于财务管理业务支出及财务人员劳务补偿。分配比例为3﹕2。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要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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