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依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合肥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超支部分自理。
第四条 实行出差申请表批准制度。明确区分各类人员报销出处,科研人员出差从所包干经费和课题调研费中支出,行政人员出差从公务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 住宿费的开支标准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的宾馆住宿;因特殊情况没住定点宾馆的,应当选择三星级及以下宾馆住宿。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内凭票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二)正、副院(厅)级人员出差可住单间或标准间(每人一间),各地区费用上限标准见附表;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可入住标准间(每2人一间,出差人员为单数的,有1人可住标准间或单间,住宿费按照住宿标准两倍以内凭票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各地区费用上限标准见附表。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正研究员按正、副院(厅)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正、副院(厅)级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普通列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不含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普通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据实报销。另外,正、副院(厅)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按上述标准执行;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普通列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普通舱)、其他交通工具(不
含出租车)据实报销。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出差,乘坐规定标准以上交通工具,事先需经院领导批准方可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出差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市内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交通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票报销。另外,出差人员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三)我院专家学者(含院领导、兼职的各级人大、政协常委等)参加非院里计划安排的一切会议及学术活动,费用自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凭据报销50%的差旅费(按规定标准)。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的乘车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在外就餐,原则上自行解决,按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并按各地区标准执行(见附表)。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四)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五)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境外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比照《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科研人员须从个人课题经费中分摊50%,院公务经费支付50%(科辅部门和杂志社及编辑部等人员按此分摊比例执行)。行政人员由院公务经费支付。以安徽省社科院专家学者名义的本院非公派出国(境)人员,院里补助其本次出国(境)时国内所发生交通费用的50%。
第十条 由组织安排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由组织安排到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期间,我院给予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费(长期驻村)。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以会代训),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的通知及票据据实报销食宿费,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干部培训费只限学习报名费,不含考察等其他费用,报销时先由院人事处审核,费用在培训费专项列支。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出差期间购置资料、礼品等,必需院级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方可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需要从院公务经费开支的各种外出考察(含会议安排的考察),需经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出差的各项费用均须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十六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不定期
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有虚报冒领差旅费、转嫁多报差旅费等行为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以上未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以《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 年4 月21 日起实行,原《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皖社科字〔2014〕15 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