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修订了《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2012 年12 月18 日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一)绝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家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进程及社会稳定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中央处理国际问题、对外关系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中央重大决策的形成与部署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5.泄露后会对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二)机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家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进程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中央处理国际问题、对外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中央重大决策的形成与部署造成严重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
5.泄露后会对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秘密级
l.泄露后会对国家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进程及社会稳定造成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中央处理国际问题、对外关系造成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中央重大决策的形成与部署造成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造成损害的;
5.泄露后会对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第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保密局1995 年4 月21 日制定并颁布的《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社科办字第12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