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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85005925/201612-6256 信息分类: 法律法规
发布机构: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发布日期: 2016-12-17
名  称: 【法律法规】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关于转发《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法律法规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关 键 词: 社会科学研究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关于转发《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修订了《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2012 年12 月18 日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一)绝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家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进程及社会稳定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中央处理国际问题、对外关系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中央重大决策的形成与部署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5.泄露后会对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二)机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家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进程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中央处理国际问题、对外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中央重大决策的形成与部署造成严重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

5.泄露后会对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秘密级

l.泄露后会对国家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进程及社会稳定造成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中央处理国际问题、对外关系造成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中央重大决策的形成与部署造成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造成损害的;

5.泄露后会对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第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保密局1995 年4 月21 日制定并颁布的《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社科办字第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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