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直属研究所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研究所是社科院的直属研究机构,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单位。为了明确其职责与权利,规范其运行,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
第二条 从研究所实际出发,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确定本所学科发展方向与研究重点。
第三条 负责组织本所人员研究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督促检查本所研究项目的进展。
第四条 坚持开门办所,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与部门和地方联合开展专项课题研究。
第五条 培养青年科研人员,搞好科研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负责本所工作人员日常考勤、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执行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院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研究所可在编制允许的前提下,提出引进人才的建议,并推荐具体人选,报院统一审核引进。
第九条 参与讨论院年度科研经费的预算安排。对院下拨的经费具有支配使用权;对于所里争取的合作项目研究经费,除去按规定提交院里的管理费外具有支配使用权。
第十条 负责本所人员工作任务的安排、所内有关会议和活动的举办、本所办公用品购置等事务。
第十一条 研究所长负责本所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所内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由所长召集所务会议或全体人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所科研工作、经费使用等所务情况应适时向本所人员公开。
第十二条 院属杂志社、图书馆参照执行本规定。
2010 年4 月20 日
见(皖社科字〔2010〕17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