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本级文件
索 引 号: 485005925/201705-6287 信息分类: 本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发布日期: 2017-05-05
名  称: 【本级文件】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消防安全规定(皖社科字〔2014〕5号)
内容分类: 本级文件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关 键 词: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消防安全规定(皖社科字〔2014〕5号)


(皖社科字〔2014〕5号)


为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落实公安部61 号令,确保我院消防安全,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规定。
1.院消防工作由办公室总负责,保卫科负责具体工作。

2.安全疏散通道、出口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设置障碍。

3.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更换,保证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动、拆除消防设施或器材。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管理部门整改,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存档。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1)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2)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电热棒、电炉等,不准在电器设备上烘烤衣物或挂搭东西。

(3)各类电器设备的安装、修理、拆除须由专业电工操作,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作业。

(4)保护好本部门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发现损坏要及时报告保卫科组织维修。

(5)发现火险、火警时,要及时组织扑救或报警,并引导消防人员灭火。见险情不报、遇险情不救者,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6)办公人员在离开办公室前要认真检查办公室各种电器,关闭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013 年12 月31 日
 

推荐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