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青年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青年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经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2018年4月20日
2018年4月20日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青年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院青年课题申报、立项与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特对2012年制定的《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青年课题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条 院青年课题为年度院级课题,每年年初申报,并于年初完成评审立项工作。
第三条 凡无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项目且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院科研人员,均可申报院青年课题;主持院青年课题已结项的可再次申报。
院青年课题不列课题指南,申报者须结合所在学科前沿和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自行设计,并如实填写《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青年课题申请书》。
第四条 院青年课题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原则,按申报项目数量85%以内的比例提出建议立项名单,报经院党组会议审定后,予以立项。
第五条 院青年课题须在立项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最终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结项:
1.在省级以上学术报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公开发表的,字数在4000字以上;在报纸公开发表的,字数在1500字以上;
2.在院《咨政》发表的研究报告;
3.公开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论文,论文须在大会作交流发言。
第六条 院青年课题研究经费从院科研经费中专项列支,按财务规定使用。院青年课题每项资助5000元,立项时支付经费的2/5,预留3/5待结项时支付。
第七条 院青年课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将取消后续资金资助,并责成课题主持人说明情况,承诺完成时间。不能在承诺时间完成最终成果的,将追回已支付经费。
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最终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有抄袭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该项目,并追回已支付经费,且3年内不得申报院青年课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起生效,原《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青年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