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社科字〔2021〕16号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和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0﹞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固定资产实行国家所有,院管理,院属各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的业务管理和省审计厅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在用固定资产的调剂、租赁;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清产核资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科研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电子信息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电子计算机设备和外部设备、摄像机和照相机等数码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和数据库系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档案、电子阅读和音像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各类办公和事业发展所购的家具、用具、装具和花卉树木。
第六条 院固定资产入账计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固定资产改扩建或增减设备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清查盘盈或盘亏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八条 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院党组统一领导,财务处、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代表行使固定资产管理、监督职能,院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九条 财务处是院固定资产管理(车辆和固定资产出租除外)的日常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并审核院年度固定资产更新购置计划;
(二)根据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标准和批复预算编制院政府采购计划,经院党组批准后报送省财政部门备案;
(三)依据政府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协调应急采购,依法依规组织自行采购,做到程序规范、保障有力;
(四)对院固定资产从购置至处置进行全流程管理;
(五)负责制定院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六)负责院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和报废处置工作,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七)负责实施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运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资产账务处理,确保帐物相符;
(八)负责对院属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院属各单位在财务处指导下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院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保管工作;
(四)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协助办理本单位人员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剂、移交工作;
(五)协助财务处做好年终账物核对和资产清查工作;
(六)对固定资产损失、损坏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承担责任,资产管理员队伍要相对稳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并通知财务处。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和领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
院固定资产购置以满足科研的基本需求和院事业发展需要为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资产管理法规,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一)院属各单位于当年8月1日前书面递交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由财务处依据年度预算、存量资产情况和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提出年度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组会审定。财务处按院党组批复上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并予以执行。
(二)购置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从省财政厅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价值满20万元,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价值满50万元,必须执行分散采购,由财务处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委托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的分散采购项目,3千元以内的采购项目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院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处会同使用部门办理;5万元以上(含)原则上由院务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财务处按照审批意见会同使用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5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必须进行需求论证,采购结果网上公示。
(三)年度购置计划以外,院属各单位确因工作急需,临时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其申报、审批程序不变。对需要财政审批后才能购置的固定资产,待省财政厅批准后,财务处根据批准的购置计划会同需求部门组织采购。
(四)对专业技术性能较强的固定资产,财务处须邀请熟悉资产性能的技术人员参与采购,必要时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凡不按规定程序购置的固定资产,财务处不予登记和报销。固定资产采购全过程接受院监察室和院机关纪委监督。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和领用
固定资产购置经验收登记入账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完工后,建筑物和新配备的固定资产由院机关服务中心或基建负责人负责填报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产登记报表交财务处和院档案室存档。
接受捐赠、调入、自制或上级直接配置、奖励、盘盈的固定资产,由接收、自制单位等会同财务处统一验收,登记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表中反映。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院财务处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出租、处置、收益、产权登记实行全过程管理,并编报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固定资产,未经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数量、价值。
第十六条 财务处可对院闲置资产提出调配建议,报经院领导同意后,相关单位在财务处的组织下进行调剂。院属各单位要求配置的固定资产,能通过院内调剂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第十七条 院属各单位组建或撤并,其固定资产由财务处配备或收回。个人工作变动或调离,其工作时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移交,移交工作经财务处审定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院属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或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开展对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确保院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立行立改,对构成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出租
第十九条 机关服务中心是院固定资产出租的日常管理部门。
(一)固定资产(房产、车辆、设备等)出租,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院集体研究并形成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履行审批与报备手续。
1.拟出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出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院机关服务中心报院党组研究决定,并于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2.拟出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且资产出租期限在3年以上的,由院党组研究决定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我院出租房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1.出租房产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或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后履行招租程序,公开招租;出租房产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且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后,由院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房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出租房产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且房产出租期限在3年以上,经院党组研究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
2.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整体出租房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7年。
房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出租,应实行公开招租,出租流程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条 院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出借和用于对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院固定资产出租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在扣除税金等出租成本后,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院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及处置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处商请相关技术部门鉴定认可后,由使用单位填写《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资产原值3千元以内(含)由财务处研究决定,主要负责人审批;资产原值3千元以上由院分管财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报请院党组或院务会决定。
(二)固定资产处置,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以下(含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及单位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后15日内将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备案;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账面原值在500万以上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及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后,报送省财政厅批准。
(三)处置房屋构筑物,需经院党组研究,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四)车辆报废处置经院党组研究后,应先将待报废处置车辆交售给合肥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置,取得相关手续后,财务处在15日内将处置结果上报省财厅备案,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采取招投标、拍卖或最高价成交等方式进行处置,残值按规定入账。
第二十五条 不得随意将固定资产向外单位无偿调拨或捐赠,确需办理,由院属单位会同财务处提出意见报党组会或院务会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设备在发生损坏、遗失事故后,使用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由使用单位和财务处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党组会或院务会研究决定。凡属责任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并视情节予以经济追偿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省财政厅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皖社科字〔2012〕84号)废止。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2021年 12月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