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社科字〔2021〕17号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社会科学院(以下简称省社科院)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社科院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缴国库的房屋租金等其他收入进行采购的行为(代管课题经费除外)。
第三条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具体使用(管理)部门或财务处代表院里办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对纳入我院采购管理的项目,在采购之前,到院财务处进行统一项目编号。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四条 省社科院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时选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作为承接主体。
第五条 省社科院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符合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除车辆、网上商城采购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限额及限额标准以上)和分散采购在采购限额及以上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采购标的在5万元以下(含),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车辆、网上商城采购外)和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分别处理如下:对于项目负责人自己申报,通过竞争性方式获得,像社科规划课题、科技厅软科学课题、文化事业建设费项目,则由项目经费使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直接采购;其他情况,使用部门在财务处的指导下进行采购或由财务处直接采购。
采购标的在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车辆、网上商城采购外)和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财务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或会同使用单位自行采购。财务处会同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在报院党组或院领导同意后,财务处或使用部门牵头成立采购小组进行采购。采购小组由使用部门、监察室、财务处等单位有关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采购小组严格按照采购规范和程序进行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我院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未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得申报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和单位自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采购前须报请省财政厅批准。
第三章 采购方式选择
第七条 省社科院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因保密需要等特殊原因,只能从有限范围供货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八条 省社科院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货商投标的;
(二)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
第九条 省社科院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货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一致的,需要继续从原供货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 省社科院采购的货物规格统一,市场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省社科院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符合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除车辆、网上商城采购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限额及限额标准以上)和分散采购在采购限额及以上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安徽省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省社科院自行采购的按照以下采购程序办理:
省社科院的自行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应在院网站上公示。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货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货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它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院党组研究同意或分管院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省社科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财务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规定向财政厅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省社科院自行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货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货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省社科院自行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5万元以下(含)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项目。财务处或使用部门按竞争性谈判要求办理。
(二)5万元以上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项目。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使用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货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货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货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与单一供货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货商的技术数据、价格和其它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货商。
5.确定成交供货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货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使用单位或财务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经院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将最终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货商。
第十五条 省社科院自行采购项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财务处和使用部门与供货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省社科院自行采购项目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5万元以下(含)的询价方式采购项目。财务处或使用部门按政府询价谈判规则办理。
(二)5万元以上的询价方式采购项目。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使用单位代表、财务处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货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货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货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货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货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经院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将最终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货商。
第五章 合同履行和管理
第十七 省社科院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符合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或者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其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按照安徽省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省社科院自行采购的,与中标、成交供货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签订采购合同,并将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给财务处一份留存。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或财务处组织对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使用部门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时间为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七个工作日内。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省社科院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货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 省社科院采购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装订后移交院档案室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十五年,财务部门按内部控制要求保留一套档案副本。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院的政府采购活动应主动接受院监察室、机关纪委、审计机关和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禁止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名或相类似的货物、工程、服务采用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否则,财务处有权制止并向院领导汇报,但经批准的预算调整项目采购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内容解释由省社科院财务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社会科学院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管理规定》(皖社科字〔2018〕8号)废止。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2021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