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院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19〕1624号),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处及其他院属各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财务处和其他院属各单位按各自权责分别实施。
第四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
(2)组织、协助开展院绩效监控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4)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5)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院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1)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工作;
(2)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3)按照要求向财务处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4)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六条 绩效监控的对象是我院的整体预算资金支出和项目预算资金支出。
第七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1)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2)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3)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4)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八条 绩效监控流程。每年9月上旬,集中对1-8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收集绩效监控信息。院属各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2)分析绩效监控信息。院属各单位在收集上述绩效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3)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院属各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监控表》( 附件1)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附件2),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4)撰写绩效监控报告。院属各单位年度集中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本单位绩效监控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3)。
(5)报送监控材料。财务处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院绩效监控报告、《省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监控表》、《省 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等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和预算绩效管理处。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