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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85005925/202112-8421 信息分类: 本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发布日期: 2021-12-14
名  称: 【本级文件】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本级文件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关 键 词: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19〕1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支出结果为导向、注重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管理模式,适用于我院所有财政性资金及其涉及的政府采购等。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资金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院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具体工作。主要为: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办法,拟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等,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编报院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建立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协调院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新增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指导、督促和检查院属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院绩效自评;负责院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公开;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自评情况;组织开展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等。


第六条  院属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意见,加强和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七条  院属各单位申请新增项目,须就其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形成绩效评估报告。


第八条  财务处会同相关院属单位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对新增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或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评审的前置条件。通过审核的纳入预算项目库,按要求报省财政厅进行预算评审。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编制。院属各单位要依据工作规划、年度目标、有关标准等,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相应的绩效指标,编制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未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合部门预算编制,财务处对院属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资金支出目标进行收集和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审核通过后随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及时按照审核情况进行反馈和修改完善,有需要报省人大审查的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及时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大审核。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公开。按照省财政厅要求,财务处负责将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要及时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预算一并调整。院属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项目预算的,新增项目应同时报送绩效目标,原有项目申请追加资金的,应补报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结合预算执行,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部署要求,财务处每年对预算年度内项目和政策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并将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财务处会同相关的院属单位对所有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单位整体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形成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对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资金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巡视、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可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处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切实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和反馈,并将其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


第十七条  财务处及时将绩效结果反馈被评价的院属各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将绩效自评结果(涉密内容除外)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不含横向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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