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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85005925/202301-8885 信息分类: 行政信息公开年报
发布机构: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发布日期: 2023-01-17
名  称: 【行政信息公开年报】安徽省社会科学院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内容分类: 行政信息公开年报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关 键 词: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由省社科院结合有关数据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网站下载(http://www.aass.ac.cn/)。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2年,省社科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国办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我省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结合我院实际,强化决策部署落实、工作规划等重点领域公开,丰富政策解读形式,提高政策解读质量,不断规范信息公开制度,提升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一)主动公开。一是把握重点领域公开。围绕省社科院2022年度重点任务分解及年度工作要点,着重加强对工作规划、决策公开、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法治政府建设、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各类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信息等重点领域信息发布。按照季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做好常态化公开。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确保应公开尽公开,定期检查信息公开栏目更新情况,做到主动提醒、及时公开,避免迟发漏发,保障公开时效。三是及时发布科研动态。围绕核心职能,公开发布专家学者在重点报刊发表的理论文章、对外学术交流情况、出版著作及课题指南,切实提高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依申请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我院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制度,畅通受理渠道、精准规范答复意见。2022年,我院未收到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我院是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研究机构,非行政机关,无行政权力,无行政信息产生。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一是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对网站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严格审核,确保门户网站安全平稳运行。二是进一步完善检索功能,提升使用便利性。根据最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我院信息公开指南。三是积极参加12345“接热线、办实事”活动,并在院网站发布活动预告,选派专家接听热线,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收获一致好评。


(五)监督保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省社科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院领导任院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亲抓亲管,部署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办公室和网络中心为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全院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二是提升业务水平。办公室负责同志及具体工作人员参加了由省政务公开办举办的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专题培训班;学习省直单位在政务公开领域的先进工作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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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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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面向公众的意见征集较少;二是政策解读信息发布较少,解读形式较为单一;三是围绕社会热点、重要舆情等方面主动回应还不够;四是院属各单位上报公开信息的主动性不够强。


2023年我院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着重从以下四方面改进:一是在决策前,主动向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对于采纳情况及时予以发布;二是加强政策解读力度,确定政策解读任务分工,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及时提醒并整改,同时丰富解读形式,提升解读质量;三是发挥社科优势,组织专家围绕社会热点、重要舆情进行梳理和回应,对于内容适合公开的全部公开;四是进一步调动院属各单位上报信息的主动性,适时组织开展全院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全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由于我院非行政机关,无行政权力,建议第三方测评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给予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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